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不仅加大了对考试作弊的惩罚力度,而且加强了对报考者的诚信要求,并明确了对失信的处理措施。如: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将被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抄袭、协助抄袭;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报考者,将被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报考者,不仅会被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而且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同时,《办法》增加了雷同答卷的处理条款。第九条明确规定:“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2015年1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除了直接规定国家考试中的以上作弊行为属于犯罪,应当受到刑事制裁外,该修正案还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这些规定也为打击与考试相关的违法犯罪、净化考试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