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7日下午15时,C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后台开展冒黑烟车辆倒查溯源过程中突然发现,冒黑烟车辆的检测合格报告均出自市内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由此推测该公司在机动车检测活动中存在异常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获知此情况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
下午16时,执法队员到达该公司,在对1号线操作间进行全面的现场排查后,并未发现机动车检测活动存在异常。但执法队员小李在车间内的一个角落里发现了一个与正常检测活动无关的OBD转接器,随后在现场进行了上线试验,提取数据后发现该OBD转接器做过特殊处理,可用于作假。看到试验数据,小李推断,这个公司在检测过程中可能使用过这个OBD转接器人为干扰检测结果,但现在缺乏直接有力的证据。
“这个OBD转接器是你们公司的吗?你们公司在机动车检测时使用过这个OBD转接器吗?……”执法队员分别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总经理助理谭某、环保检测线负责人韦某、环保检测线工作人员黄某,进行了细致的询问。对于是否在机动车检测时使用OBD转接器干扰OBD诊断仪的问题,吕某、谭某和韦某均予否认。仅有环保检测线上的黄某承认:“之前在检测机动车时,我们好像使用过这个转接器,具体记不清楚了。”
如何证明该公司在检测过程中存在人为干扰检测结果的行为,是摆在执法队员面前的一道难题。当天,小李原本想用那个在角落里发现的转接器在现场做一个对比实验,但该转接器为三无产品,无商品编码等证明,又不在公司登记册内,缺乏唯一性。由于登记保存时未做好现场物品的标记工作,在开展现场比对试验时未与该公司确认,相关负责人坚决不承认该转接器是其公司1号线操作间内的,同时拒绝现场检查签字,现场调查取证再次陷入僵局。
“我们办案常用的调查取证方法是‘抓现行+固定证据+笔录确认’,但这次并没有抓到现行的违法证据,又遇到了当事人的‘软’对抗。”小李在案情讨论时说,“看来他们是有准备的,这次的情况比较棘手,我们需要考虑其它的调查取证方法。”
据此,C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召开案情分析会,当即决定从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检测过程和视频着手,深入调查处理。经请示上级,C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成立了由执法团队、技术团队和律师团队组成的专案小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因为生态环境部没有出台相关电子数据作为环境执法证据的规范要求,所以参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相关规定,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监管平台提取整理了该公司的相关电子数据。为了更高效、科学、准确地分析数据信息,执法人员和技术部门相互协作,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让电子数据“开口说话”。
12月18日下午,执法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调取了相关数据和视频分析后发现,该公司9月至12月期间共有40辆汽油车的OBD诊断仪采集的数据失实。为了进一步提升分析结果的证明力,局里邀请了三名省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组成专家组,对相关结果进行再分析。数据分析结果表明,这40辆汽油车排放检验OBD读取数据及相应尾气检测过程中的车速、转速过程数据,不符合检测标准数据要求,所以原来的检测数据是无效的,不能作为机动车排放检测结果是否合规的判断依据。
执法人员还在现场仔细抽查了该公司的监控视频,发现有关检测人员在尾气检测时,违反了自动检测要求,人为对正在采集数据的不透光烟度计进行操作,所以又调取了188辆柴油车检测过程视频。从中发现,该公司9月至12月期间,操作员在检测柴油车尾气过程中多次使用纸巾塞进不透光烟度计,进行人为干扰,导致车辆尾气检测数据失实,并对相关车辆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
“该公司操作员的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管理秩序,构成了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周律师说。
在技术部门及专家组的多次试验、调查取证和论证后,形成了完整的违法行为证据链,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闭环,证据确凿,该公司无从抵赖狡辩。小李等人就分析报告、专家意见内容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最后的询问调查,最终认定该公司在检测过程中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参照《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有关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4100元,罚款274138元;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罚款3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该公司人为干扰检测结果和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工作人员移送至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