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绝大多数企业或机构而言,数据只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内生性的“副产品”,而数据产品在尚未被计算机执行之前,其使用价值未知。星环科技技术副总裁刘先生举了一个例子,在有些资金占用成本高的行业,小微企业有贷款需求。理论上,银行可以向掌握了小微企业实时经营数据的机构购买数据,从而开发针对小微企业的贷款产品,实现普惠金融。但要促成这项数据交易并不容易,“数据必须被深加工才能交易,譬如银行需要的数据产品可能光有一家机构的数据还不够,还要结合其他类别的公共数据,在加工过程中,必须保证所有环节合规合法,只要任何一环无法合规,前期所有的投入都要打水漂。”在当下数据交易市场尚处培育时期,缺乏数据处理技术和经验的数据持有方不愿意投入,银行也不愿意为这种不确定性买单,技术提供商若独立投入则必须承担巨大风险。
“人人都觉得数据好,是个宝贝,但一谈到数据交易,首先要掂量一下是否能过数据‘三部法’的关。”数据“三部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根据“数据三部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即便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他也不敢拍着胸脯说,这个数据归他所有。”
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先生表示,由于数据的类型复杂、边界模糊、性质多样,数据相关权利体系尚未形成共识。具体来说,数据生产链条包括多个参与者,每一个参与者都可能赋予数据不同价值。单独将数据交易归结为数据使用权的交易缺乏立法层面的依据支撑,而且范围也较窄,不能覆盖实践中丰富的数据产品类型。
普华永道中国合伙人詹女士从事交易并购咨询已有十多年,从2021年开始接触数据交易后,她发现数据交易的估价不太一样,“数据交易的估值和定价,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如果买卖双方只是靠口头议价,那就不是一个很合理的报价,一个活跃的交易市场需要一个合理的定价体系。”詹女士在调研中还发现,现阶段多数企业依然处于数据资源化阶段,即信息化建设和优化阶段,对于数据交易的认知度较低,这方面尚需更多的指导和支持。
2021年,当筹建上海数据交易所的任务交到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化推进处(大数据发展处)时,工作人员的脑海里有无数的问号,“要建交易所,人家第一个要问你的问题就是‘你要交易什么?’”此时,已经运营五年的数据交易中心经验发挥了作用。“我们观察到数据交易的标的物和数据并不是一回事。”上海数据交易中心CEO汤先生说,“数据是交易标的物的一个原始态,打个比方,就类似水库里的水,它是不能直接拿去售卖的,你得给他装到瓶子里去,要标记容量、卫生达标,还有品牌。到了数据交易时,我们交易的品种是经过加工的数据产品,而不是原始态的数据。”在数据交易所成立时,上海正式提出了“数据产品”这一概念。“虽然这四个字看起来简单,但是我们确实是和很多学者、行业人士进行了长时间探讨,数据从资源到资产进化过程中,最重要的是构筑产品。”汤先生表示。